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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作者:TTC   来源:   浏览次数:

鲁知管字[2010]59号

第一条   评奖宗旨

为激励发明创造,鼓励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促进我省自主知识产权质量的提升,依照《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和参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周期

山东省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评选活动每年举办一次。

    第三条  评奖原则

专利奖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发明创造技术(设计)水平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  设奖种类、数量

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

对推荐单位设立优秀组织奖,数量由评奖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评奖标准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稳定,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稳定,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具备创新程度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对于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采取了积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推荐单位积极参与,组织严密,遴选认真,推荐的参评项目综合水平较高,获得奖项总数位居当次推荐单位获奖平均数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条件

山东省区域内的单位和/或个人凡获得中国专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专利奖:

(一)在评奖当年6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四)对已经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的项目,不得参与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

单位或者个人申报专利奖,应当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山东省专利奖申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实施单位提供的真实有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第八条  项目推荐

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接受申报材料,并认真审查,遴选符合规定的优秀项目报送到省专利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包括:各市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省属大型企业;

由两名院士签字推荐的项目,可以直接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推荐。

第九条  评审组织

专利奖设立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奖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负责评审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专利奖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网上评审;

(二)根据网评结果,按一定比例选择优秀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答辩,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三)评审办公室汇总初审、网评、答辩、考察的总体情况,报告给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四)评审办公室在山东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评选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领导小组对公示项目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做出授奖决定。

第十一条 授奖

(一)由省知识产权局发文公布,向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向专利权人对付奖金。

(二)对于获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三)对于获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注奖项名称及获奖时间。

(四)获得专利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具备推荐中国专利奖的资格。

 第十二条  撤奖

对于获奖项目,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经调查核实,且有证据证明其弄虚作假,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撤销其授奖资格并追回奖牌、证书、奖金,情节严重的,将对当事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建议所在单位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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