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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科技成果评估备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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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科技成果评估备案实施细则

山大资字〔201826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做好我校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山东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一般包括转让、作价投资、许可等类型,均需进行价值评估。

转让和作价投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并办理备案手续。

许可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专家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市场化交易的参考依据。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办理备案手续。

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向教育部备案。

第三条 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工作。。

第四条 办理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需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1.科技成果发明人依托所在单位发起科技成果转化行为,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申请。

2.科技成果转化主管部门在接到科技成果转化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转化申请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化成果进行评估。

3.科技成果转化、资产主管部门对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成果转化情况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4.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需按权限经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小组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5.科技成果转化主管部门将审定通过后的申请材料于10 个工作日内提交资产主管部门办理评估备案手续。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估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申请文件,包括开展资产评估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2.《山东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3.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等);

5.科技成果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6.其他材料。

第六条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资产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资产主管部门将意见反馈科技成果转化主管部门补全材料。

第七条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统计报告制度。资产主管部门应每年向学校报告本年度科技成果评估备案情况,按相关要求将汇总表报送教育部。

第八条 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科技成果转化主管部门和资产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和评估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大学

                         20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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