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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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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4号)以及《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综合改革,促进山东大学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的紧密结合,加强创新创业工作,提升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成立山东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资产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监察处、人事部、财务部、山东山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成立山东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小组,研究和解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健康发展。

工作小组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财务部、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的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三)科学技术研究院作为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牵头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办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具体事务,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等工作。

(四)对于特别重大和特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

(五)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作品等。

(六)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七)学校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以许可方式实施转化:

1.向他人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有技术所有权转让;

2.许可他人使用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使用许可;

3.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4.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八)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

1.由成果完成人提出转移转化方案,经所在学院(所、中心)审核,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小组和领导小组审批。

2.职务科技成果价值应在主管部门评估备案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

3.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和学院(所、中心)办公网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签订书面合同。

4.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者拍卖定价的,交易或者拍卖成功后按照技术市场交易办法或者拍卖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5.科学技术研究院制定异议处理办法和程序,核查针对科技成果权属、转让价格等提出的异议,提交工作小组或领导小组决定。

(九)学校支持通过技术中介服务方式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学校遴选确定一批技术中介机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可通过选择中介服务的方式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介合同内容应包含转化成果名称、转化方式和技术中介费用等。中介合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签署。

三、收益分配

(十)转移转化收益全部为货币资金形式的,在扣除转移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税费、中介费、评估费等支出后,将净收益分配如下:

1.以转让所有权方式转移转化的:净收益的7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12.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的学院(所、中心),7.5%由学校支配,5%划入学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账户

2.以实施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转化收益以货币资金直接支付的,净收益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1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的学院(所、中心),5%由学校支配,5%划入学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账户

以实施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也可以采取“提成”的方式兑现收益,即以合同约定从该项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销售额(利润)或应用该项科技成果承揽的工程合同额(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成,分配比例同上。

(十一)以“股权+货币资金”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1.以转让所有权方式实施转移转化的:转让价值的7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作价投资入股;25%由学校直接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一次性或分期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学校,其中,12.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的学院(所、中心),7.5%由学校支配,5%划入学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账户。

2.以实施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许可使用价值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作价投资入股;20%由学校直接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一次性或分期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学校,其中,1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的学院(所、中心),5%由学校支配,5%划入学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账户。

(十二)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货币资金收益,可以根据成果完成人的意愿,将学校对成果完成人奖励的部分按照横向科研经费立项使用,并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十三)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十四)我校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充分履行聘用合同、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可书面提出兼职申请并经所在学院(所、中心)和人事部同意后,到企业兼职从事研发活动,为实现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提供有偿服务。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的兼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各学院(所、中心)等可根据学科及人才发展规划,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到本单位兼职。

五、营造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氛围

(十六)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鼓励和支持师生进行创新创业。

(十七)学校将加强技术转移队伍建设,建设专业化的技术经纪人队伍,提供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法律咨询、商务谈判、科技融资等专业化的服务。

(十八)拓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加强与金融、投资机构的合作,通过建立和引入种子基金、创业基金、风险基金等,吸引社会企业向学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投资。

(十九)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办理。

六、附则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东大学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山大科字〔201638号)同时废止。如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准。

(二十一)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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