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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4 11:54:17   作者:TTC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快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山东大学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科研、资产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监察处、人事部、财务部、资本运营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由分管科研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部有关人员组成。
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牵头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具体办理技术转让和许可、技术合同审核及相关法律事务,向上级部门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等工作。
第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与成果转化受让方形成初步合作意向后,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申请书,经所在学院(所、中心)审核同意后提交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
第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评估。技术交易价格应在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
评估完成后,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中心)将评估报告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进行备案。
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的,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牵头负责后续工作;
以技术入股作价投资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共同办理。
第四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分级审批,审批权限如下:
1、技术交易价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小组审批;
2、技术交易价格在300(含)-5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审批;
3、技术交易价格在500(含)-8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
4、技术交易价格在800(含)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五条 学校定期召开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审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第六条、技术交易通过评估、协议定价后,在学校和学院(所、中心)办公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主要技术负责人、受让方、转让方式、评估价值,拟交易价格等基本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分级审批,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进行技术转让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者拍卖定价的,经学校公示、分级审批无异议后,按照技术市场交易办法或者拍卖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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